亲属关系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因血缘、婚姻、收养而与他人产生的相互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详见证明信参考样本。当事人的亲属在境外,则还需提供境外亲属的信件与信封或邀请信或在境外居住的证明(如护照、绿卡等)其中任意一种。证明信参考样本中“域外亲属关系”一栏要求开具。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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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公证所需材料:1、身份证件。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1)身份证;(2)户口簿;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和户籍謄本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2)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2、亲属关系证明(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3、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亲属关系公证所需材料: 1、身份证件。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 (1)身份证; (2)户口簿;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 (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和户籍謄本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 (2)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 2、亲属关系证明(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 3、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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