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因血缘、婚姻、收养而与他人产生的相互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详见证明信参考样本。当事人的亲属在境外,则还需提供境外亲属的信件与信封或邀请信或在境外居住的证明(如护照、绿卡等)其中任意一种。证明信参考样本中“域外亲属关系”一栏要求开具。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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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公证所需材料:1、身份证件。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1)身份证;(2)户口簿;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和户籍謄本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2)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2、亲属关系证明(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3、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公证亲属关系需要的材料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无单位的,由住所地政府部门出具;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人应当提交具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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