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六)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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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不能确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劳动者填写的招用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其他。
劳动关系的确立包括劳动合同,职工的报酬等。 工伤的认定以劳动关系的确立为前提。只有具有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才会涉及工伤问题。但是劳动关系的确立并不以工伤为依据。 首先,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进行工伤认定的前提,如经司法程序及工伤认定机构的调查核实均不能确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机构可决定终止工伤认定。 其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有效的劳动合同是指:订立主体的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的内容。 最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应当按照以下内容确立。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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