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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土地使用权抵押期满后以房地产抵债的;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的; 6、合作建房建成后进行转让的; 7、非公益性赠与或赠与给除直系亲属和直接赡养人以外的。
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7)非公益性赠与、赠与给除直系亲属和直接赡养人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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