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主要区别有以下三个方面: 1、认识因素方面。前者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只因轻视能够避免而予以放任,无认识上的过失;后者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且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上的错误。 2、意志因素方面。前者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后者则持有意放任、无意防止的态度。 3、行为因素方面。前者确有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想防止而未能防止;后者则无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能够防止而不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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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故意杀人是行为人想让被害人死亡的心态,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是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有排斥的心态。
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是:故意杀人以故意为其心理主观状态,过失致人死亡以过失为其心理主观状态;故意杀人罪的基准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基准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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