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专利权效力的几种例外情况,包括先用权、专利权用尽原则、临时过境利用、为科学实验而利用等。实践表明,这些规定尚存在一些不够完善之处,需要通过修改、补充现有规定予以调整。 平行进口问题、关于药品和医疗设备的Bolar例外问题等,关系到专利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合理平衡,与国家整体利益紧密相关,是目前国际上普遍关注并引起许多争议的问题,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公共健康问题,2001年11月,WTO部长级会议发布了《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2003年8月30日,WTO总理事会通过了《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的决议。目前关于修改TRIPS协议的国际谈判也正在进行。怎样充分利用国际谈判成果,修改我国专利法有关规定,促进国内公共健康问题的解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突出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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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情形如下: 1、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有优先秩序,或者发生在后的某些物权有优先于发生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力。 2、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
国家专利局不得颁发专利证书: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动植物种类;核转化获得的材料;平面印刷品的刷制品的图案、颜色或组合主要起识别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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