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和生育费用报销数额按下列标准确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原工资标准支付生育工资。对于生育医疗费用,也区分是否参加生育保险,而分别由生育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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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津贴以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含分娩月)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办法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关于女职工生育津贴的规定为:女职工具有生育享受产假,或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的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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