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1)对犯罪客体侵犯程度与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只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三种权能,而后者侵犯了包括出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四种权能;就犯罪对象而言,前者为公款和特定公物,后者为公共财产。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使用公款,后者是占有财物。 (3)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只是暂时使用,后者为永久占有。 (4)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的数额并不等于对所有者造成的实际损失额,公款的本息要全部归还或追缴;而贪污数额就是对所有者的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 (5)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须非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 (6)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过一万元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时,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而贪污行为一经实施,即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 (7)量刑程度不同。后者要比前者处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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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如下:两者侵犯的对象不同。虽然两种犯罪都侵犯了公共财产权,但侵权程度不同,社会危害也不同;主观故意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意图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不准备归还;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意图是暂时占有和使用公款,计划以后归还;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挪用、盗窃、诈骗等方式将公共财产视为己有。
挪用公款与贪污的区别在于:犯罪目的不同;犯罪手段不同;犯罪对象不同;立案标准不同;侵犯的客体不同;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行为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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