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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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有:1、税收优惠,例如残疾人提供的劳动,免收营业税等;2、减免优惠,例如残疾人开店等,减免登记费等;3、企业等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等等。
优惠:残疾人创业贷款: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在法定年龄之内,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持有残疾证;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的残疾人,在贷款机构担保的前提下,可向金融机构进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有一定的国家政策支持。 创业政策扶持:残疾人在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登记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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