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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1.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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