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大、小产权房的争议不在房屋所有权,而是土地使用权。对小产权的解释主要有3种: 1.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2.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3.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前两个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即可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个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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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小产权房在出租过程中,不仅办不到《房屋租赁证》,而且也不能作为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用于居住的合法场所。因此,需要办理小产权房出租的,首先办理整体产权并按照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等证件,方可对外签订租赁合同出租。其次,在出租时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特别注意的是租赁物用途,出租房必须明确租赁物用途是合法用途。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小产权房其实是没有产权的房屋,无法转让、继承等,签订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法律不予保护。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 乡镇政府发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国家不承认并不予办理小产权房的过户登记手续,也不能上市交易。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并不受法律保护。既无法律保障,也不可上市交易。严格上来说,小产权本质上是无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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