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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限规定如下:裁决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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