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只规定禁止使用童工,但没有规定具体具体的处罚方法。《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下: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对于工厂使用童工的处罚,规定在国务院令第364号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 (一)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二)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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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工厂有非法招收童工的行为,对其适用的处罚措施包括有: 1、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吊销营业执照; 2、非法雇用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在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工厂用童工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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