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申请廉租房的限制条件: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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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申请条件的规定有以下几条: 1、家庭收入低且租房困难,并且由当地的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户的; 2、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 3、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米的; 4、经住房管理部门查证确定没有其他住宅的。
廉租房不得申请的条件: 1、廉租房申请人在本地已有住房; 2、廉租房申请人收入、财产高于规定申请的标准; 3、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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