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精神: 月工资=月工资收入÷月基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显然,我们的应出勤天数其实就应该是上面所说的“月计薪天数”,但已经剔除了法定节假日,这是不妥的;而且实际出勤天数也应该加上法定节假日的天数,这样才符合通知精神。 必须明确的是,标准工资是在员工满勤的情况下才能全额享受。满勤包括应该出勤的天数(剔除节假日、公休日)和有资格享受的节假日天数。这里有个小的细节,如果员工是节后首次上班的,显然不享受节假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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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份工资的计算方法是按这段时间累计到后面计算。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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