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借款纠纷中,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且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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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如果当事人有欠条,并有对方关于欠款的录音证据; 并且证据有效的话,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胜诉,当然,具体的情况还需要结合欠条,证据的具体内容,对方的举证、质证情况才可以分析。
有录音没有借条可以要回欠款。录音查证属实,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就可以作为要回欠款的证据。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另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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