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借款纠纷中,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且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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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录音追回拖欠货款的条件: 1、录音内容完整、清晰,录音内容可确定双方当事人身份; 2、录音内容涉及欠款事实的确认,录音程序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中的其中一方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取得的一些视听资料,或者是经过视听资料核实无误的复印件,该类视听证据在处理债务纠纷的过程中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公共场合的第三人录音,记录了其他人对债务问题的沟通也是属于是合法的,也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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