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二)男女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和分居条件达不成协议的;(三)一方系无行为能力的;(四)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的。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自行同居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的,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婚姻登记机关才予受理。第二十五条登记离婚后,当事人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增减子女抚养费、经济帮助金额,且当事人双方能达成新的协议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协议。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变更。《离婚变更协议书》须经当事人双方签名盖章,并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生效。《离婚变更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查,并在原离婚登记档案内记载。变更协议一般只受理一次,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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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形如下: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1、一方要求离婚的。办理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必须就离婚的意向达成一致。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无法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要求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只能到法院提起离婚纠纷之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双方的婚姻问题。 2、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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