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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

2020-08-25 15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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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一方要求离婚的。办理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必须就离婚的意向达成一致。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无法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要求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只能到法院提起离婚纠纷之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双方的婚姻问题。 2、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婚姻登记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形有: (一)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办理离婚登记; (二)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三)双方均要求离婚,但是子女、财产等问题没有协商一致; (四)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拒绝到婚姻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五)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齐全的; (六)一方是精神病人的; (七)双方没有结婚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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