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拟定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条件和建议名单;(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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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可以代表业主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可以了解业主建议意见,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召集业主大会,选定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并与之签订服务合同,监督其工作。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业主委员会职责包括拟定各种方案,比如选什么样的物业服务公司方案,业委会年度预算方案,物业设施管理方案,各项管理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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