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拟定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条件和建议名单;(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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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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