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你孩子需要的条件及手续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符合以上条件,可以办理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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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若想收养小孩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如果找不到父母,那么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如果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如果当事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最后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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