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证的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单位擅自承接任务的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三)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四)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五)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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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 3、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责任; 4、施工验槽,技术交流和事故处理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单位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组织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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