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按以上规定,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的危害是客观的,投案自首“可以”从轻,但绝不是必须从轻,对待特殊情况,也存在例外,如暴力性犯罪分子屡教不改,社会影响恶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种情况,即任其投案自首,也绝不能从轻处理,仍然要依法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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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认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第二是自动主动向犯罪主管机关投案,并愿意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于自首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共有以下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此外,对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供述自己及与自己相关的犯罪事实,注意以下问题: (1)犯有数罪时,仅供述了部分罪行的,只能对部分罪行认定为自首; (2)共同犯罪中,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3)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当供述其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4)如实供述的必须是主要犯罪事实; 实施了多个同种犯罪行为时,供述内容应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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