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入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入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入应当对被拆迁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入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由此可见,根据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看出,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就已经签订的租赁合同达成解除关系协议的,或虽未达成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协议,但对承租人给予了妥当安置或产权调换后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同时,拆迁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迂入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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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死亡,如果该承租人的家人并没有和他共同居住,就自动解除租赁房屋关系了。 1、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出租人死亡并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当出租人的继承人继承房屋时,继承人就自动成为新的产权人,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出租人的家人无权收回房屋。 2、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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