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超市是否要赔偿你的损失,关键要看使用自助寄存柜时,你与超市究竟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如果是保管关系,超市要对其保管的财物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丢失了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借用关系,对保管物的注意义务则在借用人自己,超市对此不承担责任。自助寄存柜与传统的人工寄存不同,是顾客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不通知超市的情况下,随时存取包裹。超市工作人员对顾客寄存行为都不掌握,对寄存物品种类更不得而知,也无法实现对寄存物品的控制占有,所以自助寄存不具备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在使用自助寄存柜时,顾客与超市之间形成的是借用法律关系。在借用关系中,超市作为出借人,只要其交付的借用物没有瑕疵,能够正常使用,就无须对其中的物品承担保管责任。根据以上所述,你只要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你的物品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质量问题,或超市在提供借用自助寄存柜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你就不能要求超市对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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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对保管寄存物品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而且还需寄存人向保管人移转寄存物的占有。但是,只要超市对其向顾客提供的免费寄存柜尽到一定的提醒和说明、注意及谨慎管理等义务,其就不存在故意或过失责任。如顾客置之不理,其丢失责任应由顾客自己承担。
客人入住后与酒店就存在一种寄存保管合同的关系,如果旅行者要求使用寄存服务时,建议在物品寄存后向宾馆索取一张寄存物明细表,当出现丢失情况时,按照明细表要求酒店赔偿,如果没有明细表时出现丢失情况,由于无法确认丢失的物件,评估价值时无参考条件,所以赔偿要求一般是难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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