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七种情形应予立案: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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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是指利用即时通信软件、论坛、博客、微博、电子邮件等,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方式致使淫秽信息流传的行为。 传播必须是故意地进行传播,即明知是淫秽内容的信息而有意传播给他人,既包括直接实施的传播行为,也包括明知淫秽电子信息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络媒介上传播但予以放任的行为。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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