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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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以各类虚假文件,含虚假注册资本证明等骗取注册的情形、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的、已经破产或者解散清算结束后却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滥用执照的、非法经营的。当该企业或者商铺不符合营业条件时,比如卫生条件不达标,不按时交纳税收等,工商部们有权利取消该商铺的营业执照,即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是就不能正常营业,如果继续营业,则是违法行为。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工商执法中的一项惩罚条款,只有企业或商铺触及到某些不合工商规定时,工商部才会执行吊销营业执照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以各类虚假文件(含虚假注册资本证明等)骗取注册的情形。 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的。 已经破产或者解散清算结束后却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滥用执照的。 非法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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