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公房使用权转让当然要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因为这种转让是对公房承租权的转让,也就是对租赁合同的权利(占有、使用等权利)和义务(支付租金等义务)的全部转让,《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公房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得到出租人(即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的同意,否则无效。但这种同意并不一定要求立即办理更名手续。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都可以认为已得到出租人的同意: 1、原承租人转让前虽未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但出租人事后办理了公房租赁权变更过户手续; 这种情况表明出租人事后对公房租赁权转让进行了追认,因此也是有效的。 2、原承租人转让前虽未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但受让人已实际入住并缴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收取的。 这种情况表明出租人虽然没有明确同意,但可以认为出租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租赁权已转让,并以收租金的方式予以认可。上面的案例就是属于这种情况,虽然没有办理更名手续,但李某已实际入住,而且以自己的名义交纳了租金,所以应当认为是得到出租人同意的,因而转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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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前妻离婚后看孩子能住一起,夫妻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使用探望权的,与前配偶共同居住的,我国法律是没有禁止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1、探望权行使约定优先。离婚探望权是为了给予未成年子女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本着这样一个出发点,子女父母可以就探望权行使的具体内容作出具体的约定,然后依照双方的约定内容来行使探望权,约定了探望权有几天的时间,那么实践中就可以去探望几天。 2、不能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做最后判决。如果双方未能就探望权行使的内容达成一致,那么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具体情况来为双方确定一个探望权行使的方案。法院在确定双方探望权行使的方案时,应当从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
如果是无偿赠与对方的一般是不可以要回的,除非具备法定撤回赠与的条件。如果是附条件赠与的,比如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赠与的彩礼则是可以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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