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由于司法解释已经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对此问题应有明确的预期,也建议债权人不必再试图“双保险”,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同时,不应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必要时可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才是最可靠的担保:不仅可以避免债务人“逃债”,在所有债权人中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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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借款合同中,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没有约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即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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