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由此可见,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买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弃购买此房屋,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卖人不卖此房屋,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王先生的情况就属于这种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开发商应该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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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时合同成立,一般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作为合同生效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效不以登记为前提,是否在房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1、房屋基本信息是否与认购书中一致; 2、付款方式以及如果没有依约付款的责任怎样承担等问题; 3、看清约定的违约金是如何表达的; 4、房屋交付使用的期限问题,一定要明确具体; 5、产权登记的期限; 6、看清楚争议解决的方式; 7、签订补充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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