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0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至于能否依旧执行倒班的工作模式还需了解夜班的定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7条对此进行了解释,所谓“夜班”是指员工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间从事劳动或工作,而“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系指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都应执行该法条的规定,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因此,对于你爱人的工作时间,公司可以安排她实行每日倒班,但是需把握其所在工作班次的具体时间,即,不能安排她在晚间10点至次日早晨6点之间工作,其余时间段可参照一般员工执行。截至哺乳期结束才可以恢复一般员工的统一管理方式。 且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建议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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