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从事下列作业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规定,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一)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二)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压载水的;(三)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四)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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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发池施工应符合的规定如下:用取土坑作蒸发池时与路基坡脚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10m。面积较大的蒸发池至路堤坡脚的距离不得小于20m,坑内水面应低于路基边缘至少0.6m;坑底部应做成两侧边缘向中部倾斜0.5%的横坡。蒸发池的容量不宜超过200~300m2,蓄水深度不应大于1.5~2.0m。池周围可用土埂围护,防止其他水流入池中。
蒸发池施工应符合的规定如下: 1、用取土坑作蒸发池时与路基坡脚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10m。面积较大的蒸发池至路堤坡脚的距离不得小于20m,坑内水面应低于路基边缘至少0.6m;坑底部应做成两侧边缘向中部倾斜0.5%的横坡。取土坑出入口应与所连接的排水沟或排水通道平顺连接。当出口为天然沟谷时,应妥善导入沟谷内,不得形成漫流,必要时予以加固; 2、蒸发池的容量不宜超过200~300m2,蓄水深度不应大于1.5~2.0m。池周围可用土埂围护,防止其他水流入池中。 蒸发池的设置不应使附近地区泥沼化及影响当地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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