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是指明知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证据规格一是必须具有证明侵犯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单一客体的形态证据。二是必须具有证明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实施了明知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的形态证据:三是必须具有证明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一般主体的形态证据。四是必须具有证明由主观故意构成,并且具有“窝藏”“包庇”行为“内容”的形态证据。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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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如,把正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于家中,等风声过后,为其出资人,让其远走高飞。 2、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窝藏、包庇罪需要的犯罪构成是: 1、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3、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4、客观上行为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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