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是指明知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证据规格一是必须具有证明侵犯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单一客体的形态证据。二是必须具有证明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实施了明知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的形态证据:三是必须具有证明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一般主体的形态证据。四是必须具有证明由主观故意构成,并且具有“窝藏”“包庇”行为“内容”的形态证据。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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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窝藏、包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
窝藏、包庇罪需要的犯罪构成是: 1、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3、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4、客观上行为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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