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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有: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买卖不破租赁。私有房屋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相较于第三人有权优先承租,租赁期内买卖交易时,承租人一并有权优先购买,承租人不与购买的可以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符合其中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就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也会占租赁资产使用寿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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