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押担保合同包括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为抵押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 2、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合计总额(具体金额的大小写)。债务履行期限(具体截止日期)。债权本金的实际金额和债务履行期限以主合同及其相关债权凭据所记载的为准。 二、抵押担保范围 1、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主物、从物、主权利、从权利、附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3、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不受抵押权人持有债务人及抵押人以外其他第三人任何方式的担保的影响,即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金、履约保险等),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抵押物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 三、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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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抵押保证人不能是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根据银行要求办理,各银行要求不一样。但作为担保人基本条件是担保人需要有提供担保的能力(财产、信用)。 (1)贷款对象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对首付款的要求,银行间有些许差异。 (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6)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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