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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住房抵押贷款,首先要明确以下几点:1、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评估价值或购买价值的70%。2、以住房作抵押的,抵押物的已使用年限不能超过15年;以门头房作抵押的,抵押物的已使用年限不能超过20年。3、贷款期限在一年内(包括一年),到期后一次偿还本金的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月偿还本金。那么,如果名义房地产还没有还清贷款,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吗?处理过程是怎样的呢?首先,如果你能一次性偿还剩余贷款,最好偿还。其次,估算房屋的评估价以及自己实际需要的资金。根据银行目前的政策,一般情况下,满五年的住宅,可以达到评估价的6成左右,不满五年的住宅可以贷到评估价的5、5成-6成,同时需要看客户具体的资质,如果客户还款能力较强,也可以贷到6成。第三,根据房地产情况,预计贷款额后,可以先进行银行审查,银行审查通过确定贷款额后再进行偿还。最后,重新做抵押,抵押登记之后银行就能放款了。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权在其所担保的债权届满未获清偿而实行后,抵押物被拍卖或变卖的价金都可以用来清偿哪些债权。对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抵押权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一)主债权;(二)利息;(三)违约金;(四)损害赔偿金;(五)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设立抵押担保应注意哪些问题(一)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与不动产权利人应一致。特别注意抵押财产是否是共有,如果是共有的,则抵押合同也要由共有人签字同意,以确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二)抵押人如果是公司法人的,应要求公司法人提供公司章程,如果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需要经股东会决议或特别决议,则要让公司提供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以免其他股东对抵押的效力提出质疑;(三)应为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受益人为抵押权人,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存,防止抵押财产意外毁损而蒙受损失;(四)办理抵押的登记、保险费用应明确约定由谁承担;(五)约定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的方式及抵押人的协助义务,以及注销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应予协助的义务;(六)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抵押人是否仍需要承担补足责任要明确;(七)约定抵押人保证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争议情况,如果因前述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担保抵押需要注意的问题有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与抵押财产的权利人是否一致,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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