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需要明确,法人代表只是代表公司处理事务,法人代表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无论是原来的法人代表,还是现在的法人代表,都不要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3、法院之所以将失信被执行企业的法人代表拉入黑名单,是因为企业有执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义务,针对的应是被执行时拒不履行判决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如果执行时法定代表人已经更换,那么应当由更换后的法定代表人进入黑名单。 4、本案中,如果执行庭发通知将原来的法人代表拉入黑名单,明显错误。 5、如果你是原来的法人代表,建议你向执行局提出书面异议,同时你去工商局官方网站拉一份企业的登记信息公示,证明你已经不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保障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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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是法人的债务,但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债务。《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债务不是法人代表的债务。公司的债务问题和法人代表的债务是不一样的,要是法人代表的债务的话可以是私人的,也可以是公司的,要是私人的话就不管公司什么事情了,所以这两个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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