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需要明确,法人代表只是代表公司处理事务,法人代表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无论是原来的法人代表,还是现在的法人代表,都不要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3、法院之所以将失信被执行企业的法人代表拉入黑名单,是因为企业有执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义务,针对的应是被执行时拒不履行判决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如果执行时法定代表人已经更换,那么应当由更换后的法定代表人进入黑名单。 4、本案中,如果执行庭发通知将原来的法人代表拉入黑名单,明显错误。 5、如果你是原来的法人代表,建议你向执行局提出书面异议,同时你去工商局官方网站拉一份企业的登记信息公示,证明你已经不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保障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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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不是法人代表的债务。公司的债务问题和法人代表的债务是不一样的,要是法人代表的债务的话可以是私人的,也可以是公司的,要是私人的话就不管公司什么事情了,所以这两个是有区别的。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对上述内容的变更均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上述内容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变更登记之前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但是如果该法定代表人在行使公司职权的过程中因违法违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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