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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其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过错方负责。合同无效的,由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指实际损失、费用以及可预见的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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