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来自于姓名决定权,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义。当事人使用自己决定的姓名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这项权利不得任意为之,如想变更,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变更姓名需要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未成年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子女变更姓名,这项权利则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行使。如果引起纠纷的,应该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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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父母在私自将抚养权变更过后,原抚养权人、现抚养权人都可以对孩子的抚养费进行补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按照约定或判决归一方直接抚养的,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且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离异之后,一般可以协议变更小孩的抚养权。若父母协商不成,而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需要进行变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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