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效力认定的方法如下:(一)要注意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合法证人证言来源是否合法,也就是对证据能力的审查,看它是否有准入资格。要强调自愿性原则,看证人是否自愿作证,还是公安人员采取逼供、诱供、欺骗的方法取得证据。用非自愿方法取得的证言,属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这是由言词证据易变化、易受取证方式影响的特点决定的。(二)要注意审查证人与被告人或案件结果有无利害关系证人与被告人或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作出的关系到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言,它的证明力有限,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他的证据进行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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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案件中,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称之为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八种: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以及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八种,分别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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