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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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人用来开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成为诈骗分子冒充身份的工具。 3、被人利用办信用卡透支。 身份证复印件是就用身份证复印出来的副本。身份证复印件在生活中的用途多数是用来身份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在生活中的用途:在买保险、买房卖房,买汽车、签订合同、办理信用卡、银行卡、求职应聘、甚至一些网络实名认证活动中,都需交付身份证或者是身份证复印件。
有,200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帮助杨xx办理信用卡,取得杨xx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材料。同年12月24日,王某某使用杨xx的身份复印件及伪造的收入证明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了一张信用额度14000元的信用卡。但王某某告诉杨xx信用卡未申办下来。随后,王某某多次以杨xx名义使用该信用卡消费。2010年1月28日,王某某透支本金14000元后至今未归还本金及利息。2008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以办理固定电话需要使用郑州市户口身份证为由从周某某处借来其身份证复印件。同年2月26日,王某某使用该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伪造的收入证明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了一张信用额度14000元的信用卡。随后,王某某多次以周某某名义使用该信用卡消费。2010年1月30日,王某某透支本金14000元不再偿还银行款项,后是分两次偿还1362元、10元。剩余本金、利息等至今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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