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如果发生工伤,一般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而停工留薪期就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状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该如何理解呢实践中,对“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有三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认为“原工资福利待遇”指的是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其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第二种理解认为“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及其他各种补贴、福利等,但不应包括加班工资、提成工资或绩效工资等。其理由是劳动者工伤停工留薪期间,没有向企业提供正常劳动,没有理由也无法计算其加班工资、提成工资或绩效工资等劳动报酬。 第三种理解认为“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内平均实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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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收入按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计算。按此计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计发。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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