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二、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五、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一、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二、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三、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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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免责的具体情况如下: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因被保险人挑衅;被保险人怀孕、流产、猝死;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如下:酒后驾车。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拒付赔偿金;超载、无牌照车出险。对于超载车或没有上牌的车辆出险,保险公司都会将其拒之门外;未年检车辆出险。根据合同,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未年检的车辆视为不合格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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