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讲,离婚时嫁妆应属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但是有以下情形的,予以返还、酌情返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最高人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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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返还嫁妆是合理的,但是要符合嫁妆返还的法定要求。法律规定,如果嫁妆是女方在婚前获得的,那么依法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其有权要求男方在离婚后返还嫁妆。女方如果是在婚后才获得的嫁妆,且赠与人没有表示嫁妆只归女方所有,该嫁妆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只能获得属于自己的一部分,剩余部分归男方所有,女方无权要求男方返还。
离婚时能要求返还嫁妆,只要符合嫁妆返还的法定要求。嫁妆如果是女方在婚前获得的,那么离婚后嫁妆无需分割,其作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仍归女方所有。如果女方是在婚后才获得的嫁妆,且娘家在赠与嫁妆时没明确表示嫁妆只归女方个人所有,那么嫁妆就属于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返还属于女方自己的那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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