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街建(构)筑物的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建(构)筑物顶部和临街立面不得设置影响城市容貌的遮雨(阳)棚。新建、改建建筑物上的安全网、空调设施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设置。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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