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才是终局裁决。即: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这两种裁决劳动者不服可以起诉,用人单位不服不能起诉。仲裁确有错误的只能申请撤销。 其他仲裁裁决,不是终局裁决,十五日内双方都可以起诉,不存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问题。 2.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主要是为了解决仲裁委员会对不属于自己主管的问题做出裁决,不按照仲裁程序进行裁决,仲裁员索贿受贿、枉法仲裁,和依据伪造的证据进行仲裁问题。 3.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法院认为仲裁裁决应当撤销的撤的,通知仲裁委员会重新裁决,因为《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就就同一纠纷另行选择仲裁员重新仲裁,也可以到法院起诉。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规定当事人有选择仲裁员的权利,所以没有提当事人是否可以重新申请仲裁,直接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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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裁决应当同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违反法定程序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申请人一般不可以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但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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