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房产公证事项,除证明遗嘱、赠与书或委托书等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在遗嘱人、赠与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外,其他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经公证证明后需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逾期提出申请者,应向房地产管理机关说明理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视情况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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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就是合法有效的,至于公证与否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只不过公证遗嘱目前而言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但是《民法典》实施后,这种法律上的优先效力将不复存在,各种形式的遗嘱效力都一样。
房产遗嘱公证的办理流程:1.申请。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2.受理。符合申办要求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3.审查。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4.出具公证书。符合条件,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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